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20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深入推动分类分级执法,并明确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的具体办法,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监管执法职责、执法范围和执法重点,市应急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深圳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类分级行政执法要求,完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推动本市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工作,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
4.《广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粤应急规〔2021〕4号。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类别、行政执法权限、监管执法体系和附则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办法》制定目的。旨在完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划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构建权责一致、权威高效、协作顺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第一条)。
(二)明确分类分级行政执法的原则及职责划分。《办法》提出分类分级行政执法要坚持属地管理、科学分类、合理分级、动态管理基本原则。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主要由市、区(含新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区应急管理部门为主(第三、四条)。
(三)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办法》根据所属行业分类、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将生产经营单位划分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第六、七、八条)。
(四)明确执法权限和案件管辖范围。《办法》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类别划分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辖权限;明确街道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机构的执法检查权限。划定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街道负有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机构的案件管辖范围(第九、十、十二、十三条)。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办法》规定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本辖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依托执法信息化平台建立企业基本信息库,定期更新重点生产经营单位、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第二十条)。
(六)开展分类分级动态执法。《办法》规定对上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加大违法查处力度;对安全文化示范企业,或构建并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生产经营单位,相应减少执法检查频次(第二十七条)。
五、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机构依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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