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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的法律依据
来源 : 市安监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7-03-21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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