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其附件《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第27项“实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允许具有境外国际通行职业资格的金融、税务、安全生产等专业人才按相关规定在深提供专业服务,放宽境外人员(不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深圳市应急管理局积极探索推进“直接认可港澳注册安全主任资格”事宜,历经资料收集、研究讨论、初稿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等阶段,形成《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执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编制《暂行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建立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推动港澳安全生产领域专业人士更好地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把深圳市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完善引才用才制度的城市,打造世界一流的营商环境。
《暂行办法》主要对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以下简称“自贸片区”)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业类别、备案条件、执业范围等方面进行要求和规范,有以下几个特点:
《暂行办法》明确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执业,无需参加资格考试,只要满足备案条件,取得备案证明,便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等同于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并可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工作。
《暂行办法》结合行业特点,要求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自贸片区执业须满足行业类别对应的原则,参照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进行备案,其中香港“建筑地盘”注册安全主任对应内地“建筑施工安全”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船厂、货柜处理作业”无对应行业类别,暂不列入在自贸片区执业范畴。
《暂行办法》为香港注册安全主任直接参与在深企业安全管理提供极大便利,还将推动深圳市相关管理部门与香港劳工处建立香港注册安全主任在深执业情况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香港与内地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经验交流和融合发展,共同推动两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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