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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11-19

深应急规〔2019〕2号

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1月14日

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专家库由市应急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组建。其中,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和本市实际进行二级分类:

  第一级分类,包括5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

  第二级分类,包括27个专业组别(详见附件),并在各专业组别内设置组长和副组长。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建专家库,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二章 专家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 专家库各专业组别内组长的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所属领域内的小组工作,提出专业组工作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根据专业组涉及的国内外安全生产动态,研究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者建议;

  (三)开展应急管理专题调研,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

  (四)应邀参与对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事后评估工作,并总结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经验。

  第六条 专家接受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在日常咨询评价、巡查检查、事故调查以及突发事件应对中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

  (三)参与各类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健全城市安全运行风险评价机制;

  (四)参与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等各类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为事故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七)完成委托单位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全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和本领域的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及时向委托单位提出需回避的事项,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五)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委托单位委托时,应按要求时限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第九条 应急管理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

  (三)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大专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12年;

  2.本科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10年;

  3.硕士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8年;

  4.博士学历,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5年;

  5.属于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不受上述学历、工作限制。

  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且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消防工程师证书并在获得证书后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的,优先考虑。

  (四)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六)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并将专家按时间灵活度分为常备专家和机动专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市应急管理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库专家;

  (四)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工作证,聘期原则上为3年;

  (五)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

  第十一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予以解聘: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三)技术工作中出现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四)被选定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五)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库组织、承办或委托的任何活动的;

  (六)未经市应急管理局委派或同意,擅自以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事项。

  第十二条 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

  (二)根据本办法有关解聘的规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的门户网站公示,被解聘专家应将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交回市应急管理局。

  第四章 专家的服务与培训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特点,市应急管理局可采用随机抽取和人工选取两种方式从专家库选定专家,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工作需要时,也可临时选用库外专家,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专家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不定期地针对典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组织日常培训和演练。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激励约束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应急管理专家库分级分类表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法规-深圳市应_副本.png

概述:以上分类包括5个领域,27个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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