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防火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森林防火必须立足了关口前移,预防在先,在防字上下足功夫。积极消灭是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响应,启动预案,有效扑救山火,做到“打早、打小、打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政损失。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如各森林、郊野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区域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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