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标识码:440300008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