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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 : 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0-04-27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安全领域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指导意见》(深法治办〔2016〕13号)及《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就《实施细则》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于2020年4月24日在市民中心C区2031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城市安全研究院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本次听证会已按照听证程序相关规定,于2020年3月20日(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自愿报名情况,于2020年4月2日(听证会举行20日前)公示了听证参加人的名单,于4月13日(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本次听证会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处长余伟力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2名,分别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和督导检查处一级主任科员黄捷芬、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宣传处三级主任科员杨华兴;听证陈述人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四级调研员唐庆军担任;听证会书记员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四级主任科员吴运河担任。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本次听证会听证公告发布后,听证报名于2020年3月26日截止,共收到10名听证代表报名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经资格审核,共确认听证参加人10名并公告,分别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主办曾繁松、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管理办公室电力执法科科长吴宗熙、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法规和事故调查科科长石文翔、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办事员徐宇宏、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科员宋小静、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梁小艳、深圳市城市安全研究院政策研究员冯洋洋、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安全总监葵荣兴、深圳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安全主任(高级工程师)杨勇、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张忠。

  (三)听证会会议基本情况。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做好签到工作。大鹏区的徐宇宏请假,另增加1名听证参加人粟成,听证会实到参加人共10名,符合行政听证规定要求。听证会开始后,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记录和注意事项。接着由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陈述和说明。到会的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对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的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会议时间约两小时,会场井然有序,依法按程序圆满完成了听证会全部议程。

  二、听证双方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和说明。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是此项重大行政决策的起草单位。听证陈述人着重就《实施细则》的背景及重大意义进行了阐述,向听证参加人详细讲解了《实施细则》的重点问题说明。一是《实施细则》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制定印发。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则》的规定及与上位规范性文件衔接的对应,本次《实施细则》以市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制定并印发。二是《实施细则》规定纳入条件原则上与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实施细则》规定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条件与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纳入条件基本保持一致,一是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条件与国家的相关基本保持一致,只是一年的表述为12个月内,避免自然年份的歧义;二是对职业健康的监管职权已经从应急管理部门划分出去,因此删除有关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三是关于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信息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布之日起计算。四是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分工。

  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实行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即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包括各级应急管理局、住房建设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消防局等)负责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的具体实施工作,对符合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和报送基础信息、纳入理由和其他信息,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信息平台建设、对接和信息发布。五是本着“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的原则,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深圳信用网、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及时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共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等媒介查询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并按照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约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按照有关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约定依部门职责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六是关于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发布方式。《实施细则》规定,每月定期通过深圳信用网、深圳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联合惩戒“黑名单”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进行查询。七是明确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退出和信息公示程序,由被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企业在管理期满前20个工作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书面移出申请,信息采集部门对提出书面申请的联合惩戒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于联合惩戒期满前5个工作日前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联合惩戒“黑名单”对象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同时,增加提前申请移出联合惩戒“黑名单”的条件,如上级认定联合惩戒“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单位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个人因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被变更或者撤销等。

  (二)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实施细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对规范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繁松、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蔡荣兴等听证代表对《实施细则》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详见《<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记录》(附件2)。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参会听证代表共提出12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6条意见和建议采纳,6条已解释并取得理解,详见《<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附件3)。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问题是由谁来提出黑名单的移除。此条建议采纳,拟第(一)(四)项由个人或者企业进行申请移除;第(二)(三)项可由采集部门主动移除。此条建议,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二)关于《实施细则》中,建议删除第十条第(项)中省的认定标准。因省应急厅尚未制定印发联合惩戒管理办法。此条建议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三)关于建议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增加:(十一)发生野蛮施工对影响社会民生(如水、电、气)等设备设施造成破坏的。破坏水务、燃气、电力等设施,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不采纳,这是因为深圳市水务、住建等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已经制定了自己部门的诚信管理制度,电力设施被破坏的行为,建议由主管部门工信局制定相关的制度进行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

  (四)关于对于发生建筑施工事故的,住建局会马上给红牌处罚,应急管理局的事故调查需要几个月,时间较长对企业影响很大,能否进行扣减?此条建议不采纳,这是因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符合失信行为了,才开始纳入计算,前期的扣减不具操作性,该建议不采纳也有利于标准统一。

  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无需采纳。

  (五)关于建筑行业的能否增加如果有应急抢险立功表现等奖励,政策可以提前移出?该建议是在情理之中,但在实际操作中相关的奖励标准和审核程序都没确定,如只在细则条文中作表述,在实际操作中极易暗箱操作,该建议不采纳。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

  (六)关于我们公司基本上都是工程的总包,而事故常因分包的公司造成的,所以能否在细则的中,对于事故纳入的,可否直接纳入分包的分公司?该建议有一定的合理性,事故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但这不是惩戒信息公布时需再次审定的,在程序上联合惩戒对象的确定是以事故调查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为前提的。所以信息采集部门在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时不再对事故责任的进行甄别。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不采纳。

  (七)关于住建部门会给红牌,应急部门在调查时需较长的时间,处罚的时间会重叠,建议扣减。因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确定了符合失信行为,才开始纳入计算的,如再计算扣减不有利于标准统一。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不采纳。

  (八)关于《细则》的第十条第(二)项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因破产、兼并重组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中的“公司兼并”等表述不是法律用语,不严谨。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合并含义的规定,企业兼并的含义是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九)关于第十八条应直接规定适用新法,没有必要规定第五条、第九条保持一致。此建议合理, 拟只注明纳入条件和管理期限适用新办法。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部分采纳。

  (十)关于建议将《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2项 “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的”,改为“12个月内累计发生1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一般事故的”。本次起草《实施细则》的主要目的是细化原安监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相关报送流程、移出程序等,依据国务院新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条件门槛不宜低过国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原则上不扩大纳入范围。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不采纳。

  (十一)关于建议第十一条移除期限的时间段进行调整,还剩余的5日应归项。程序上确需进一步细化调整。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十二)关于对没有申请移除黑名单的到期是否会自动移除?《细则》在制订时对这个问题没有细致的考虑,程序只考虑了与报国家的移出申请相衔接,但没考虑了不申请的。拟修订。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附件:1.《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送审稿)

  2.《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听证会议记录

  3.《深圳市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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