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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核应急预案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0-03-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应对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事故及辐射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核应急),迅速、妥善、高效地控制和减少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核电厂事故以及辐射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

  1.4 处置原则

  遵循国家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机构

  2.1 省核应急组织

  2.1.1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

  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核管委)为我省核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其成员单位包括28个单位。

  2.1.2 省核管委办公室

  省核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核管办,设在省环保局),是省核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省核管委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1.3 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

  省核管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关省核应急工作小组。省核应急工作小组包括核应急专家咨询小组、监测小组、通信小组、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公安小组、去污洗消小组、公众宣传与信息小组、隐蔽与撤离安置小组、交通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供电保障小组、气象小组等。各工作小组可按职能垂直指挥下级对应工作部门的核应急力量。

  2.2 各地级以上市核应急组织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应的核应急机构,平时属当地政府领导,核应急响应时受省核管委的统一指挥。

  3 应急响应等级及处置措施

  3.1 核电厂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3.1.1 应急状态与响应等级的区分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核电厂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四个级别: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

  3.1.1.1 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但估计有时间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更严重事故状态的出现。预期不会出现需要采取任何场外响应行动(如进行辐射监测)的放射性物质释放。

  3.1.1.2 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辐射后果或可能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厂房内部或核电厂局部区域。

  3.1.1.3 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除在场区边界附近外,预期场外其它区域的照射水平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

  3.1.1.4 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预期场区边界外的照射水平可能超过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通用干预水平。

  3.1.2 应急状态的确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电厂的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三个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根据事故情况确定,并及时报告省核管委。

  场外应急状态由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向省核管委提出建议,省核管委决定是否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如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要立即报请国家核应急委批准,经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后,省核管委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通知核电厂的应急组织。在特殊情况下,省核管委可以按《国家核应急预案》的规定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同时报告国家核应急委。

  根据核电厂应急状态的分级,考虑到实际的应急工作的需要,对应于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状态,将全省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3.1.3 应急响应行动

  3.1.3.1 省核管委的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

  了解情况,掌握信息。

  (2)Ⅲ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批准全省应急组织进入三级响应状态,并授权省核管办常务副主任签发命令;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和全省响应情况。

  (3)Ⅱ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批准全省进入Ⅱ级响应;立即到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工作。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核管委主任,并根据省核管委主任的授权签发Ⅱ级响应命令。

  (4)Ⅰ级响应。

  省核管委副主任兼省核管办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全省应急组织进入Ⅰ级响应;命令省核应急指挥中心做好Ⅰ级响应准备;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事故情况;将核电厂的建议交专家组讨论。

  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立即向省核管委主任报告事故和响应情况,建议立即批准进入Ⅰ级响应;命令启动现场指挥所。

  省核管委主任立即签发请示文件,请求国家核应急委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在批准后宣布进入Ⅰ级响应;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并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委报告;迅速到达省核应急指挥中心主持工作(省核应急指挥部正式成立);向省委书记、省长报告核电厂事故和响应情况;组织和指挥场外应急防护行动;可指派省核管委常务副主任率部分指挥人员前往事故现场指挥部工作;及时发布必要的应急信息,引导舆论导向。

  3.1.3.2 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

  (1)Ⅳ级响应。

  各组联络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准备。

  (2)Ⅲ级响应。

  全省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及当地应急组织启动相应响应程序;省核应急监测、通信、公众宣传与信息、去污洗消等核应急工作小组的部分人员向现场出发,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加强对下级对口部门的指导和支援,并做好投入响应的准备工作。

  (3)Ⅱ级响应。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在下风向进行巡测,实行海上监测和控制;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就位特勤消防大队的人员检测去污室,对核电厂撤出人员进行检测去污;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向烟羽应急计划区发放碘片及其他应急药品,并在特勤消防大队设应急人员辐射剂量监测和碘片发放点;省核应急交通保障小组设一类交通控制点,控制和疏导应急通道,特许通行证启用,组织对核电厂撤出人员的运输等支援。

  省核管办发布应急信息,接受公众咨询和收集公众反映及舆论;全面对事故后果进行预测评估,组织专家咨询组人员到位。

  (4)Ⅰ级响应。

  省核应急工作小组迅速启动,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全面投入应急工作,实施命令所要求的各种应急响应,确保核电厂及周围公众、环境的安全。

  3.2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与响应行动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放射源应用、放射性物质运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发生的辐射污染以及放射性物质散落或丢失在环境中的事故。

  3.2.1 辐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2.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即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2 重大辐射事故

  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3.2.1.3 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漏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3.2.1.4 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2.2 应急响应行动

  3.2.2.1 省核管办应急响应行动

  省核管办值班人员接获辐射事故报告后,迅速报告办公室负责同志。办公室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初步判断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对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报告省核管委、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门;

  (2)迅速通知事故发生地政府核应急组织采取紧急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

  (3)迅速将事故情况通报省公安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

  (4)迅速组织辐射监测、医学救护、后果评估等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控制、救援和调查。

  3.2.2.2省核管委响应行动

  视情况启动省应急指挥中心;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3.2.3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响应行动

  省核应急监测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辐射污染监测及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控制与事故的初步定性定级工作。

  省核应急医疗救护与辐射防护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救治工作。

  省核应急公安小组:对丢失、被盗放射源开展立案侦查;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核管委指令、实施局部地区的现场封锁和交通管制。

  省核应急去污洗消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对地区、道路、建筑物、人员、车辆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和污染去污洗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的进一步扩散。

  其他核应急工作小组根据省核管委指令采取相应行动。

  4 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 核电厂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1.1 应急终止的条件

  应急状态的终止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事故(事件)已得到控制,现场已经或即可恢复到安全状态。

  (2)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公众安全,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的后果降至最低水平。

  4.1.2 应急终止的程序

  应急状态的终止在省核管委的统一协调下进行,执行下列基本程序:

  (1)应急待命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发布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管办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管办,省核管办报请省核管委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委,经批准后,由省核管委组织发布。

  4.1.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核电厂事故后的恢复正常秩序工作由省核管委组织核应急各工作小组、地方政府和当地应急机构实施。

  4.2 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

  4.2.1 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相应安全水平,或事故已消除。

  (2)事故导致增加的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安全限值之内。

  (3)通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确定工作人员与公众可以免受进一步污染照射,事故可能引起照射的长期后果降至合理的水平。

  4.2.2 应急终止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的终止,参照核电厂应急终止程序执行。

  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的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

  4.2.3 恢复正常秩序工作

  (1)根据辐射污染事故源的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

  (2)对辐射污染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做好区域去污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工作;

  (3)估算事故受照射人员的个人和群体剂量,对事故定性定级;

  (4)评价造成应急响应的事故状态,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估算事故损失,查找事故原因;

  (5)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6)对应急响应方案和执行程序进行修改;

  (7)省核管办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总结事故应急工作,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省核管委提交总结报告。

  5 信息发布

  5.1 核电厂事故的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由省核管委组织实施;发布内容按照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要求进行。

  5.2 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机构为省核管委;信息发布内容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

  6 应急能力的保持和保障

  6.1 培训和演习

  6.1.1 培训

  对所有参与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6.1.2 演习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2 应急工作保障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准备、强化日常工作、为处置核应急事故(事件)提供可靠的保障。

  6.2.1 力量保障

  核应急各工作小组要保持一支与应急职责相适应的快速反应的应急队伍。

  6.2.2 装备保障

  各应急组织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监测、鉴定、检验等设备、器材,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

  6.2.3 经费保障

  核电厂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由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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