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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5-0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市燃气供应应急管理体系,做到紧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和迅速地启动应急气源,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满足居民生活、工商业及交通供气基本需要,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广东省天然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要求编制。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民生为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供应减量或中断造成的各行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建立健全燃气供应保障的应急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应急储备管理,增强燃气企业、管理部门及燃气上游气源企业之间的沟通,做好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供应保障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后燃气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燃气企业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和采取的燃气供应保障的权威信息。

  1.4 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分级

  依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由低至高分为四级:一般燃气供应突发事件(Ⅳ级)、较大燃气供应突发事件(Ⅲ级)、重大燃气供应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燃气供应突发事件(Ⅰ级)。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6 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现状

  随着西气东输二线抵深,本市燃气用户飞跃发展,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数量不断增加,燃气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已成为本市与民生相关的重要保障物资之一。

  但深圳市是一个燃气资源贫乏的城市,目前供应本市天然气的有两个气源,分别为大鹏LNG和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大鹏LNG来自澳大利亚,船运、长距离输送都会存在供应的风险;西气东输二线气源也主要来自土库曼斯坦等国家,同时深圳位于西气东输二线8900多公里长输管线最末端,同样存在供应保障的不确定性,而受“照付不议”合同限制,两个气源互相支援的能力有限。深圳市液化石油气90%左右靠从中东及东南亚地区进口,通过海上运输到达龙岗葵涌下洞及南山蛇口(东角头、赤湾)码头气库,船运、长距离输送均存在供应风险,且国产液化石油气仅作为补充气源调入。

  为了加强燃气供应的稳定性,特别是在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下能保证基本供应量,应规划建设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做好燃气供应保障应急准备。由于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及本市燃气储备量低的限制,本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十分艰巨。

  2 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设立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主持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住房建设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办、深圳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等工作;

  3.负责燃气供应储备应急体系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改委:负责我市燃气气源供应设施的规划及核准,配合研究动用燃气应急储备,协助与上游气源企业和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争取燃气资源应急供应。

  2.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电力运行,负责电厂、工商业用户的协调工作。

  3.市财政委:负责燃气应急储备物资的资金保障。

  4.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的保卫、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导致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6.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应急供应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和各单位的联络网络。

  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区域附近地区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

  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区(新区)、部门、企业做好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充分。

  9.市应急办:协助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指示和指示。

  10.深圳海事局:负责深圳市管辖区内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天然气运输船舶航行安全保障。

  1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

  12.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13.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在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中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受影响的电力设备抢修复电,并协助用户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14.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2.4 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供应保障专家库,根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储备调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调查。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2.统筹规划应急设施,合理配置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应急储备日常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1.2监测

  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对燃气应急储备的运营进行监管。

  2.建立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

  4.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应急供应系统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建立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四级预警指标体系,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③橙色预警(Ⅱ级):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②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与上游燃气企业沟通协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更深入了解事件情况;

  ③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电厂、工业企业减供或停供的解释和通知。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②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③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2 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供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一般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将上游燃气供应情况及本市燃气供应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较大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燃气企业、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收面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之内书面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并注时迟报的原因。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2.2应急响应

  根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影响程度,市应急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

  3.2.3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响应升级

  因燃气供应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当燃气供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3.2.5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市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后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处置工作。

  3.2.6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的机构:发生一般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发生较大以上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件处置情况信息。

  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企业财产损失、事件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7应急结束

  1.当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和较大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3 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全面恢复供气、补贴特殊用户、征用物资补偿、燃气储备库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处理受影响的工业企业,保障社会安定。

  3.3.2调查评估

  发生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当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制作调查评估报告。

  1.调查机构:一般事件,由区(新区)政府或区(新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件,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事件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方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方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方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措施。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3.3.3恢复

  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恢复生产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对减供或停供企业的恢复供气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专业应急处置队伍。主要燃气企业的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

  2.燃气供应应急专家库。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供应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2 经费保障

  1.与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新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用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 储备保障

  市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全市燃气供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燃气供应应急保障能力。

  4.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4.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6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区域附近地区的监测预警服务。

  4.7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8 其他应急保障

  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储备设施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运行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燃气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运行管理能力。

  5.2 宣传教育

  由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引导各区(新区)有关单位做好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燃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5.3 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2. 应急保障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

  3. 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件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供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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