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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5-0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最大程度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大规模自然灾害、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内发生的具有全国性影响、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市内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等发生的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市内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小额贷款公司、私募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要素交易中心、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网站、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企业等互联网中介组织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

  5.市内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充分发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市政府各部门的作用,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强化监测。研究运用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方法,建立金融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指数警报机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坚持快速、科学、高效的原则,及时切断金融突发事件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依法依规稳妥缜密处置,尊重市场规律,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追责到位,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减轻国家损失。

  (五)突发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在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两个以上行业中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造成全市范围内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5)造成全市性重要业务系统的电子数据全部或部分丢失、毁损,需要长时间进行手工业务处理的突发事件。

  (6)造成发行库发行基金损毁超过一定金额的突发事件。

  (7)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1)涉及多个区,所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区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银行、证券(含期货)、保险单个行业中发生的,在该行业中具有广泛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3)造成多个区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容忍事件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重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1)涉及区内多个区域,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区或者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造成区内某个区域重要业务系统不能正常办理业务,且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时间的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

  (1)涉及区内某个区域,该区域所属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仅在该区域造成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二、组织体系

  (一)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委下设的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深圳市金融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金融、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执行总指挥: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金融办、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必要时,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参加。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发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应急指挥办”)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金融风险的副主任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单位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按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提出修订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完成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行业领域敏感性、重要性问题的调查、监督、预警,加强对有关金融风险动态分析、研判;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应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处置的有关工作。

  2.深圳银监局。对深圳市银行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对银行业有关风险问题进行认定,落实银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市证券、期货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对证券、期货业有关风险问题进行认定,落实证券、期货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深圳保监局。对深圳市保险业敏感问题、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监测、预警,对保险业有关风险问题进行认定,落实保险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新闻应对工作,制定舆论引导和新闻应对工作方案,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做好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

  6.市公安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

  (四)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适时对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五)专家组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三、运行机制

  (一)预防预警

  1.预警信息

  (1)市金融应急指挥办会同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

  (2)市金融应急指挥办及时汇总、分析驻深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监测、预警信息,跟踪、研究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市政府。

  2.信息通报

  (1)市金融应急指挥办会同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通过深圳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情况,重点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2)市金融应急指挥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要适时向社会通报金融风险提示及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市委宣传部要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工作。

  (二)应急处置

  1.信息报告

  (1)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在15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事发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在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45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发生一般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事发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在6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9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应同时抄报市金融应急指挥办,并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2)市金融应急指挥办在汇总、分析各单位上报信息的基础上,分析、研判突发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政府。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2.响应启动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部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涉及跨市、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省政府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部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驻深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行业系统划分,承担起相应应急处置的职责。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单独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3.后期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各有关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落实后期处置工作。后期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妥善保管、清理已关闭金融机构的账目,核实已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应急终止

  金融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由市金融应急指挥办提出建议,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总结评估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金融应急指挥办。

  2.市金融应急指挥办要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3.市金融应急指挥办及有关监管部门要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4.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处置水平。

  (二)技术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要异地备份;核心账务数据要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要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三)安全保障

  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市金融应急指挥办根据工作安排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二)宣传培训

  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社会公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三)责任与奖惩

  对于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应急支出

  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用和一定数额的日常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费用。

  (五)检查审计

  市审计部门应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期货市场、债券市场、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二)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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