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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5-05

  (2013年1月21日修订)

  1 总则

  1. 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省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国家或省制定专项预案的,从其规定。

  1. 4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平战结合、协同应对”原则。

  2 组织体系

  2. 1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全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省粮食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统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省铁投集团、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广铁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1)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

  (2)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完善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省物价局等单位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有关单位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证应急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的需要。

  (4)省公安厅:负责维护应急粮食加工、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粮食运输道路交通畅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5)省民政厅:负责及时通报灾情,核定救助对象和范围,组织应急救助粮食的发放工作。

  (6)省财政厅:负责安排、核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会同有关单位对应急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以及应急采购粮食的有关费用、征用社会应急物资的补偿等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公路、水路运输。

  (8)省农业厅: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措施恢复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有效供应。

  (9)省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粮食生产、消费等情况。

  (10)省物价局:负责主要粮食市场零售价格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11)省工商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粮油、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12)省质监局:负责粮食(粮食加工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监管,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13)省铁投集团:负责应急粮食在所辖铁路、城际轨道运输的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监测应急状态下粮食在所辖铁路、城际轨道的运输量。

  (14)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动用计划,落实省级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以及采购等工作。

  (15)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16)广铁集团:负责应急粮食在所辖铁路运输的组织和集中调度指挥工作;监测应急状态下粮食铁路运输量。

  2. 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日常工作。

  2. 3地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 4专家组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粮食部门)要成立粮食应急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 1预防预警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全省及国内外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落实相关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流通、价格、质量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省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 2应急处置

  3. 2. 1信息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信息报告制度。出现紧急情况,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并向上一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报告。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 2. 2响应启动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的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粮食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Ⅳ级四个等级。

  (1)I级响应

  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II级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 2. 3处置措施

  发生粮食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增加商品库存粮食市场投放量;组织应急加工企业加工粮食,由应急运输企业运送至应急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组织事发地和邻近区域粮食企业积极筹措粮源,认真做好区域内和跨区域粮食采购安排。

  (3)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依法动用本级政府储备粮。

  (6)组织有关单位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限制制度的情况,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

  (8)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 2. 4应急终止

  粮食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粮食突发事件影响不再扩大或已经减轻,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 3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要及时对粮食应急处置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粮食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3. 4能力恢复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引导相关企业增加粮食采购或适当进口补充粮食商业库存,并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政府储备粮,及时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4 应急保障

  4. 1储备保障

  4. 1. 1“储粮于田”和“储粮于民”,夯实粮食物质保障基础。构建稳定的粮食生产支撑体系,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确保我省必要的粮食自给率;引导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提高储粮意识和能力,以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适当储存粮食,提高抵御粮食风险、确保家庭粮食安全的能力;以理性、文明、节约的理念消费粮食,强化爱粮惜粮意识,提高粮食消费的效率和质量。

  4. 1. 2“储粮于政府”,充实和优化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加强和充实省、市、县三级地方储备。在确保储备粮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用粮企业的经营储备情况,探索储备粮动态储备的有效方式。

  4. 1. 3“储粮于企”,构建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储备机制。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4. 1. 4“储粮于资金”,确保粮食应急调控所需的保障基金。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保证粮食储备和市场调控的实际需要。

  4. 1. 5“储粮于机制”,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通过与粮食主产区政府间、企业间签订粮食购销协议,加强与其他省(区、市)粮油经贸和技术合作,形成粮食产销合作的长效机制。

  4. 2系统保障

  4. 2.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联系、掌握和扶持一批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一定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预备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4. 2. 2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

  4. 2. 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定应急粮食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必须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保障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 2. 4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动态掌握企业重大经营动态。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对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指定与行政区域粮食应急保障要求相匹配的粮食加工、供应、运输企业。

  4. 3设施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整合资源和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粮食应急工作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5 监督管理

  5. 1预案演练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 2宣教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粮食应急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提高各类机构及公众防范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5. 3责任与奖惩

  对在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 1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6. 2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省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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