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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会关于2021年度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1-07-26

深安〔202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全市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第四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深圳市华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1年4月13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接山东省黄岛海关关于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线索,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华起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相关经营许可和经营内容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橡胶促进剂TMTD(国家危险化学品 2015 版名录,编号为2004,品名:双(N,N-二甲基甲硫酰)二硫化物,CAS号为,137-26-8,含量98%杂质2%),一个批次 2000kg,该危险化学品(有毒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与青岛黄岛海关提供线索相吻合,属于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于整改期限内进行整改。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11日,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深圳市铁发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案

  2021年2月25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铁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楼危化品中间仓存放硫酸、硝酸、氢氧化钠(共计 2370kg),未分仓库储存,硫酸、硝酸是酸性腐蚀物,氢氧化钠是碱性腐蚀物,两者不能同库配存,其储存方式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第4.8条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19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3.深圳市鸿富邦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案

  2021年4月15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鸿富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浸油房 1 处);2、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危险物品(酒精、稀释剂),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1年6月1日,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罚款1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4.深圳市杜百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且逾期未整改案

  2021年3月11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杜百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2021年3月26日前限期改正。2021年3月29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发现该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2021年5月7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深圳市杜百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日,并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深圳市西蒙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违法行为案

  2021年3月15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西蒙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砂浆罐体、提斗机基坑已悬挂,污水处理池1处未悬挂);2、未配备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救援物资(正压式呼吸器)。其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6日,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罚款1万元,合并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6.深圳市雷诺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行为案

  2021年4月14日,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雷诺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2021年1-3月);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5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二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罚款2万元,合并处以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7.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瑞湾大厦项目工地“12·16”物体打击死亡事故处罚案

  2020年12月16日,新安街道海旺社区瑞湾大厦项目工地主体5层板面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经调查,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就新使用的布料机设备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承航劳务公司及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承航劳务公司在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审查承航劳务公司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发现承航劳务公司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该起事故中,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事故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人数的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项目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采取相关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无关人员在布料机臂架及末端软管移动影响范围内走动存在的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5月25日,宝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分别对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承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处以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各相关单位要继续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各区、各部门要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特此通报。

  深圳市安全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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