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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在线访谈
来源 : 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11-07

  访谈主题:介绍《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出台的背景和相关内容

  访谈时间:2019年11月6日(星期三)15:00—16:00

  主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访谈嘉宾: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董吉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处处长黄撰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与我局在线访谈活动。年初,经市政府同意,原市安全监管局印发了《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简称《目录》),以清单化的形式为相关企业、监管部门提供具体管理指引,探索更加精细、有效的管理方式推动降低城市安全风险。今天我们请到了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董吉孝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危化品监管处处长黄撰同志,来为我们就该《目录》进行解读。

  【董吉孝】: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下面由我简要介绍一下《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的基本情况:

  《目录》是落实国家和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25号)等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录》明确“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等3项管控清单及11项安全管理要求,规定56种危化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159种危化品可以在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789种危化品可以在非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

  【主持人】:那么《目录》的出台对我市的危化品安全管理有什么重要的意义,或者说《目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呢?

  【董吉孝】:目前,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城市运行的众多领域,作用不可或缺。与此同时,因其所具有的易燃、爆炸、有毒、有害等固有特性,安全风险较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如何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事故已成为城市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目录》旨在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特定种类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该项措施于2012年在上海市率先实施并已取得积极成效。

  深圳市作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毗邻港澳,人口密度大,制造业和物流业发达,各行业领域涉及的危险化学种类繁多,点多面广,安全风险较高。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及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发〔2017〕25号)等均对制定《目录》提出相关要求。在这个背景下,为贯彻相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精细化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目录》,列出国家明令禁止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有持久性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在我市予以全面禁止,并对我市各相关区域使用量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施一定的限制和控制,进一步管控安全风险,遏制相关领域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主持人】:谢谢董吉孝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目录》什么时间施行?

  【董吉孝】:《目录》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目录》主要内容有哪些?

  【董吉孝】:《目录》由总则、禁止部分、限制和控制部分、附则组成,附件包括“全市禁止部分”、“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和“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等3项目录清单。

  总则共11条,从责任体系、管理技术措施、保障体系、应急救援等四个方面提出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措施。

  禁止部分采用“负面清单”形式,目录清单(即附件1“全市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

  限制和控制部分共3条,采用“正面清单”形式,明确159种危险化学品(具体见附件2“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可以在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789种危险化学品(具体见附件3“非中心城区限制和控制部分”)可以在非中心城区进行工业化使用、运输和储存。

  附则共6条,主要明确了《目录》的适用范围和限制区域划分等术语定义。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如何划分?

  【董吉孝】:《目录》中“中心城区”和“非中心城区”的划分主要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中心城区”包括福田、罗湖和南山区,“非中心城区”包括宝安、龙岗、龙华、坪山区等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违规使用禁止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董吉孝】:如违规使用列入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将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规定查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使用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也需要进行信息报送吗?

  【董吉孝】:需要。列入限制和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在相关区域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使用、运输和储存,但也应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且使用、存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安全。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是否可以使用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董吉孝】: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只允许使用《目录》限制和控制部分所列危险化学品。未列入《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只可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的形式进行流通。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学校、医院是否也要遵守《目录》相关要求?

  【董吉孝】:是。科研院所、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危险化学品的,应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如实填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等信息,使用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使用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进行信息报送吗?

  【主持人】:这个问题,有请黄撰处长为我们解答。

  【黄撰】:需要。未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目前在我市未使用或使用量极少,鉴于此情况,《目录》要求仅可以以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小包装)的形式进行流通;如确需工业化生产过程中大规模使用,企业应通过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报送信息,以便《目录》发布部门能够准确掌握企业将要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信息,从而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适时修订《目录》。

  【网友提问】:化学试剂如何界定?

  【黄撰】:化学试剂一般是指在化学试验、化学分析、化学研究及其它试验中使用的各种纯度等级的化合物或单质。按照《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T 15346-2012)规定,根据产品性质和使用要求不同,化学试剂包装单位固体介于(0.1~25000g)、液体介于(0.5~25000ml)。

  【主持人】:感谢黄撰处长的回答。我们再来看最后一位网友的问题。

  【网友提问】: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的品种是否纳入《目录》管控范围?

  【黄撰】: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取得相关许可后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生产、经营列入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

  【主持人】:好的,感谢董吉孝副局长和黄撰处长接受我们的访谈,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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