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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听证报告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1-09-30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激励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和联合惩戒严重失信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的内在机制,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效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广东省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指导意见》(深法治办〔2016〕13号)及《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深圳市政府令第157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就《办法》内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于2021年9月24日在市民中心C区2031会议室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区应急管理局、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组织情况。本次听证会已按照听证程序相关规定,于2021年8月11日(听证会举行30日前),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听证公告,公布听证事项的目的、内容、依据、听证时间、地点及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等内容,并根据自愿报名情况,于2021年9月2日(听证会举行20日前)公示了听证参加人的名单,于9月3日(听证会举行10日前)将听证会通知书和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以及有关背景材料送达听证参加人。本次听证会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处长余伟力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组成员2名,分别是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二级主任科员杨文锐、市应急管理局法规和宣传处三级主任科员杨华兴;听证陈述人1名,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四级调研员唐庆军担任;听证会书记员由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三级主任科员吴运河担任。

  (二)听证参加人的产生方式及其基本情况。本次听证会听证公告发布后,听证报名于2021年9月13日截止,共收到10名听证代表报名申请。市应急管理局经资格审核,共确认听证参加人10名并公告,分别为深圳市南山区应急管理局公务员王俊、深圳市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工程师夏璐、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雇员方香琴、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向俊宇、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市场拓展张月、深圳市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向辉龙、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工程与安全总监彭晓钢、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经理王涛、天健集团技术管理部工程师王银行、坪山建设公司安质部副经理吉斯斯。主动要求参加报名,宝安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汤志伟。

  (三)听证会会议基本情况。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并做好签到工作。主动参加1名听证参加人汤志伟,听证会实到参加人共11名,符合行政听证规定要求。听证会开始后,按照会议议程,首先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内容、听证陈述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会记录和注意事项。接着由听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进行陈述和说明。到会的听证参加人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畅所欲言,对听证事项发表了各自意见和建议,对事项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的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并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会议时间约两小时,会场井然有序,依法按程序圆满完成了听证会全部议程。

  二、听证双方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听证陈述人对听证事项进行陈述和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国家已充分认识到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激励安全生产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和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在机制。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依法依规记录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出台《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力完善诚信建设制度,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依信监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办法》的主要依据。本次的《办法》规范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遵从以下的文件规定: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4.《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5.《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6.《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7.《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

  (三)“办法”的内容概述。“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企业信用数据、企业信用等级、激励及惩戒对象管理、信用激励与惩戒措施、信用修复、责任追究、附则等八章,共38条。针对当前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着重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企业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分级、共享、公开、激励对象及惩戒对象的认定和信用修复等工作规范和处理流程,为达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目的,提供了基本遵循。

  (四)“办法”的亮点内容。一是“办法”建立了企业信用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信用系统通过数据库形式以应急管理部门纳管的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为基础,通过深圳市政数局大数据交换平台、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学习强安系统等载有企业信息的平台,归集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二是“办法”明确了“激励对象”和“惩戒对象”双向管理制度并与企业信用等级管理有机结合。企业的信用分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由信用系统每年的12月25日自动计算综合得分划分归入相应等级,其中A为高信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三是“办法”确立了信用信息的认定方式。市应急管理局对信用系统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综合得分进行自动分级及逐年晋级;对激励对象的认定需经主动申请,由区级应急部门初核并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定期公布并报市公共信用中心,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申请国家应急部发布;对惩戒对象的认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后听取当时人陈述申辩意见,并结合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是否接纳的书面答复。四是“办法”出台了对信用信息分类运用的相关措施。通过差异化监管管理,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等与企业信用分级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一是建立低风险企业管理措施。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A、B级的企业,可逐级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且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二是建立高风险企业管理措施,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D类的企业,应当逐级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应当实施现场检查。在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中时列入重点对象,严格进行检查。五是“办法”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一是建立信用信息异议机制。采集行政处罚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依申请受理异议,核实后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同步更正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二是建立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区应急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后,相关的企业可向采集信息的应急管理部门、信用中国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交缴交处罚金凭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整改报行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等材料。除明文不予修复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受理、核实后在部门门户网站撤下行政处罚信息,并报市信用中心协助处理信用网上的失信信息;三是明确了惩戒信息的修复依照现行规定不予申请修复。惩戒对象在管理期内不予受理修复申请,企业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可等管理期满后,由信用系统根据信用风险计算结果直接归入相应的信用等级管理,实现自动信用修复,同时管理期满后联合惩戒对象信息不再对处公示,也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

  (五)听证参加人主要意见和建议。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合理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对规范我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惩戒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繁松、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蔡荣兴等听证代表对《管理办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详见《<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听证会议记录》(附件2)。

  三、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参会听证代表共提出23条意见和建议。针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送审稿)》(详见附件1)。12条意见和建议采纳,2条意见和建议部分采纳,9条意见和建议未采纳但已沟通解释并取得理解,详见《<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附件3)。主要情况如下:

  (一)关于《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深圳市的大范围使用的问题。因按现行《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在安全生产领域会有各个部门一起进行管理,“安全生产领域”具体由应急部门监管的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并因为《安全生产法》在实施过程中,适用的行政处罚的事项又需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故本办法也“范围”又适用于全市的安全生产领域。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二)关于明确被处罚的非工矿商贸单位是否纳入《管理办法》的问题。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三)关于建议第十三条第(四)项应该细分行政处罚且未按规定、未按期缴交处罚才被评为“D级”合理。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四)关于建议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该提交按期缴交处罚金的凭证。把“按期”具体的标注时效。比如15日内缴纳。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部分采纳。

  (五)关于建议第十三条【信用等级】中关于“行政处罚”定义为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伤事故”建议更改为“工伤率”。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六)关于能否进行公示说明《管理办法》第九条目前暂定的10个维度和权重。听证现场展示了取数模型,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七)关于建议界定具体的数据读取时间,同时建议缩短信用修复后更新数据时间。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八)关于《管理办法》中“信用A级到AA级需要企业主动申请通过审批”与“激励对象如果在管理期限内发生负面变化时需要主动及时告知区应急管理局”,可能存在逻辑矛盾的说法。因这条规定只是要求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九)关于建议企业一旦达到AA级系统可以自动升级。因AA及DD级属于特殊管理情形,并非风险模型计算结果等级。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十)关于建议在第一章第三条对于企业范围增加比如交通安全领域企业。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十一)关于建议修改第三章第十三条“持续三年不涉及安全生产信用被举报”的描述。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十二)关于建议在第六章第三十一条“企业认为应急部门公布的信用数据有错误的可以向采集信息的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增加关于受理和核实的期限”。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十三)关于建议公司的惩戒时间时长也应该根据不同的违法程度情况进行管理的不同周期考虑,不能一刀切使得联合惩戒的时间都为一年。因时限一年是上位文件规定的管理期限。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十四)关于建议删除第十一条“供政府各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业务中应用”中的“等”。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十五)关于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5日内告知企业”这个时间增加一些,给一个合理的时间,同时第二十二条以应急管理部门公布日期为准,建议改为“以下达行政处罚3日之内为准”。因行政处罚和纳入联合惩戒是两个概念。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十六)关于建议在《管理办法》第三章企业信用等级中新增一条关于企业的信用数据信息的公示公布的条文。因第六章第三十一条所说“企业信用信息”确有歧义,并非指平台中的数据。故此条建议部分采纳修改为“行政处罚信息”,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十七)关于建议第二十二条惩戒的期限从原有的固定一年调整为一个月到一年。因联合惩戒管理年限是上位文件规定的,没有规定不同的情形用不同的管理期限。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十八)关于建议明确第二十四条惩戒对象移出受理移出的工作时限。因联合惩戒的名单公示有两种状态,我市和国家的标准是一样的,达到国家标准的同时纳入市级。新的政策没有下来,国家应急部公示有自己的日期。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十九)关于建议修改第十三条中关于A级描述的“无安全信用被举报”“无工伤”“无事故”。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二十)关于建议明确第十三条第(四)项,DD级涉及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属于安全生产领域被行政处罚。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二十一)关于建议明确第十七条第(五)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是怎么样一个标准。因此条直接引用的上位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达标由国家审批,要达到AA级,需申请国家验收批准。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二十二)关于建议将第8条“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本监管领域或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初始标识及时进行调整和维护”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发现本监管领域或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企业初始标识不符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维护”。此条建议已解释说明,采纳。

  (二十三)关于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关于信用等级分类的具体表述修改为“A级(安全信用风险低),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B、C、D级类推)”。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生产安全状况稳定”等均为描述性标准,其判断性标准为分数。故此条建议未采纳,已解释并取得理解。

  附件:1.《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2.《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议记录

  3.《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听证会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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