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委办;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反馈时尚未完成隐患整治的,应当跟踪落实整治情况,直至隐患全部整治完毕。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收到转办函之后,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对于经核查属实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反馈核查处理情况,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
经核实不属实的,接受转办指令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自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安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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