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经核查属实并按照举报事项办理单位要求协助处理的,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实名举报人,按照《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1)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2)举报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
1.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控制室或者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5.液氨制冷企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作业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
6.液氨制冷企业,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超过9人;
7.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8.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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