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9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处理机制》,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处理机制》)。
二、制定目的
建立规则清晰、运行顺畅的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范围及工作流程,及时处理政策措施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
(二)《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四)《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粤市监〔2020〕107号)
(五)《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
(六)《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举报处理机制包括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受理程序、职责分工、核查程序、结果反馈等内容。
(一)在本单位投诉举报渠道基础上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渠道,接收向本单位的反映、举报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转办的举报。
(二)接收反映、举报后,本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结果反馈反映、举报人。
(三)本单位决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四)本单位核查后,将核查结果向反映、举报人反馈。如核查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的,还应在回复中将政策措施调整或废止处理情况告知反映、举报人。
五、必要性、可行性及合理性分析论证
(一)必要性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办法(暂行)》《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工作部署,研究制定了《处理机制》,构建渠道畅通、规则完备、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对于规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很有必要。
(二)可行性
《处理机制》对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受理程序、职责分工、核查程序、结果反馈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在提升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等方面具有可行性。
(三)合理性
《处理机制》以《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为基础,立足于市应急管理局现状,在尊重客观实际的基础上,规范市应急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具有合理性。
六、适用主体
《处理机制》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单位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反映、举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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