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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在线访谈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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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主题:《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在线访谈

  访谈时间: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09:30—10:30

  主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访谈嘉宾: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杨金山,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副处长邱德鑫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与我局在线访谈活动。今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已经正式开始施行。今天我们就网友关注的一些问题,请到了全程参与条例制定的市应急管理局杨金山副局长,市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处邱德鑫副处长,来为我们进行解读。首先,请金山同志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杨金山】: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简要介绍一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制定的背景。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正式写入文件,并要求强化法治保障,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在国家尚未出台综合性的自然灾害防治法律的情况下,我市先行先试,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率先开展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积极回应国家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我市地处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区,台风、暴雨、雷电、洪涝等灾害多发频发,特定季节的森林火险指数偏高。上述多发易发自然灾害与我市作为人口规模大、经济密度高、外来人口多的超大型城市的特点耦合,导致多灾叠加情况更为复杂严峻,对城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在立法层面系统构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助推解决超大型城市治理和安全应急风险。

  2022年12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草案多次修改,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后,法工委会同社会建设工委、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形成《条例(表决稿)》。2023年9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通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印发,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主持人】:谢谢金山同志的介绍。下面我们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条例》作为全国首个自然灾害领域的立法,对深圳来说有什么样的意义?

  【杨金山】:首先非常感谢网友对深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关注。《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深圳市“1+4”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1+4”应急管理法规体系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安全发展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力量统筹、优化完善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系统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对于助推深圳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深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的立法,确实意义重大。好,我们继续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目前,我国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立法采取的是单灾种专门立法的模式。《条例》对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的先行探索,体现在哪些方面?

  【主持人】:我们请金山同志给网友朋友解答。

  【杨金山】:这位网友朋友说的很准确。《条例》中涵盖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条例》在全国率先探索自然灾害综合防治立法,从多灾种、全链条、跨部门、差异化治理等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构建协同高效的灾害应对机制。一是在多灾种覆盖方面,规定了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多灾种的综合防治工作。二是在全链条管控方面,对自然灾害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形成完整的自然灾害防治闭环。三是在跨部门协同方面,改变过去长期以来“九龙治水”、各灾各管的模式,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军地协同和粤港澳大湾区协同机制。四是在差异化治理方面,规定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阶段划定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并且根据深圳实际,有针对性地对边坡和挡土墙治理、台风暴雨应急响应等突出问题作出规定。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请问,《条例》有什么亮点特色?

  【主持人】:请邱德鑫同志给网友朋友解答。

  【邱德鑫】: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条例》是我市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综合性自然灾害防治立法的先行探索,过程中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除了刚才提到的从多个方面进行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制度设计以外,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对边坡和挡土墙管理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据相关统计,近年来台风暴雨引起的人员伤亡事件中,因挡土墙倒塌导致的事件数量约占70%。为此,《条例》提出加强挡土墙倒塌防范措施,规定边坡和挡土墙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加强日常管理,加强汛期巡查的内容,并明确其未开展相应工作的处罚措施。同时,针对边坡和挡土墙责任划分难这一问题,条例在广泛征求各方建议并结合深圳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首次明确了维护管理单位的划分原则,即“边坡和挡土墙的治理责任单位、配套主体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是其维护管理单位。边坡和挡土墙在建设时,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单位。”对于因维护管理单位不明晰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二是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在重大自然灾害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明确法律责任。近年来,极端天气事件频发,2021年7月20日,郑州发生特大暴雨灾害,导致多人伤亡。这类事件凸显了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在重大自然灾害中采取紧急停运等应急处置措施的重要性。目前,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虽然对运营单位的紧急停运有所涉及,但或是未明确授权运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运、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或是仅限定于轨道交通领域且未设定罚则。对此,《条例》首次以地方法规形式规定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预防、抢险、救援的责任,建立内外部协同联动机制,确保防汛救灾措施尽早落实到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运、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未采取紧急停运等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五条)。

  【主持人】:我们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条例》的颁布对公众防灾有何指导意义?如何帮助公众应对灾害?

  【主持人】:请邱德鑫同志来解答这个问题。

  【邱德鑫】:《条例》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可能面临的灾害类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并在灾害来临时提供指导,使大家知道如何采取预防措施和应对紧急情况。同时,《条例》鼓励公众更积极地参与自然灾害的防灾和应对工作,以提高城市的整体韧性,减轻潜在自然灾害对公众的影响。《条例》中规定了应急救助、物资征用、受灾人员安置等灾后恢复措施,包括及时提供应急救助,依法征用应急物资,开展过渡性安置等措施。同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和救助需求加强金融服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救灾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看网友的最后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在《条例》施行方面,有关部门会开展哪些工作?

  【主持人】:请邱德鑫同志给网友朋友解答。

  【邱德鑫】:为了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的自然灾害防治能力,我们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学习宣传,深入学习《条例》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不仅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以及各级三防责任人学习《条例》,还要突出做好公众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持续深入宣传,提醒社会各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意识,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加深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条例》全面贯彻防灾减灾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在与其做好衔接的基础上,对我市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取得的先进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固化。接下来我们将加强统筹谋划,推动各区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防灾减灾领域配套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把《条例》各项规定落细落小、落到实处。

  【主持人】:好的,感谢杨金山副局长和邱德鑫副处长接受我们的访谈。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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