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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四季度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通报
来源 :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02-06 分享到:

  2016年第四季度,在市安委会统一部署下,全市各区(新区,下同)、市各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应用深圳市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发动基层各部门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开展隐患自查和巡查,推进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应用系统排查治理隐患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6年第四季度,全市纳入系统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共130,742家,完成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的单位118,896家,完成自查108,521家,完成巡查60,133家,排查隐患212,775条,整改208,746条。2016年全年度累计排查隐患727,269条,整改702,611条,隐患整改率96.61%。

  (二)纳入系统管理并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单位分布情况

  全市纳入系统管理的单位118,896家,其中宝安区28,457家,占比23.93 %;龙岗区23,152家,占比19.47 %;龙华区16,231家,占比13.65%;福田区13,003家,占比10.94%;罗湖区12,615家,占比10.61%;南山区12,220家,占比10.28%;光明区7,117家,占比5.99%;坪山区3,101家,占比2.61 %;盐田区1,845家,占比1.55%;大鹏新区1,155家,占比0.97%。

  (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情况

  2016年第四季度全市系统纳管并完成信息采集单位共118,896家,通过系统开展自查工作的单位共108,521家,自查率为91.27%(以本季度纳管目标数为基数分母,自查率为100%)。自查出隐患146,380条,平均每家单位自查出隐患1.35条,其中37,369家单位自查为零隐患,占比34.43%。全市自查出隐患的单位共71,152家,自查隐患查出率为65.57 %,其中:宝安区、坪山区、龙岗区、龙华区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隐患查出率位居前列。

  (四)政府部门开展隐患巡查情况

  2016年第四季度,全市安全生产巡查人员通过系统巡查生产经营单位共60,133家,巡查出隐患66,395条,平均每家单位巡查出1.10条安全隐患。其中19,782家单位经巡查认定为零隐患,占比32.90%。从完成巡查单位的家数看,龙岗区、龙华区、宝安区、福田区完成巡查单位最多,龙岗区12,280家、福田区10,741家、宝安区10,288家、龙华区9,095家;从平均每家单位巡查发现隐患的条数看,原特区外各区平均每家单位巡查发现隐患的条数较多。

  (五)隐患整改情况

  1.总体情况。第四季度,全市共排查出隐患212,775条,已整改208,746条(其中:自查隐患整改144,726条,巡查隐患整改64,020条),整改率为98.11%。

  2.各区隐患整改情况。各区第四季度隐患整改率位居前列的有:南山区99.62%、福田区99.52%、盐田区99.43%、龙岗区99.27%、罗湖区99.22%。

  3.市各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情况。市各有关部门所管辖隐患整改率位居前列的有:市人力资源局100%、市场监管局100%、交警局100%、规划国土委99.74%、交通运输委99.53%。

  (六)隐患具体情况分析

  2016年第四季度全市排查出的212,775条隐患中,各类隐患占比位居前列的有:消防安全类的隐患占比65.42%、电气安全类的隐患占7.95%、作业环境类的隐患占5.54%。

  二、隐患排查体系建设考核情况

  (一)系统指标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下达2016年全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纳管目标考核数及调整相关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深安办〔2016〕26号),系统显示考核结果为:全市纳入系统管理并完成信息采集的单位共118,896家,自查率为100%,自查隐患查出率为81.85%,自查隐患整改率98.87%,巡查率为65.72%,巡查隐患查出率为100%,巡查隐患整改率为96.42%。

  (二)各区绩效考核情况

  我市绝大部分区隐患自查、巡查及整改情况达到了市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项评分指标,系统考核绩效评分满分95分。根据市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和《关于落实市主要领导指示精神调整2016年度隐患排查治理纳管企业目标数的通知》(深安办〔2016〕208号)要求,全市年底纳管企业目标数为12万家。截至12月31日,除光明区外,全市各区均完成生产经营单位增量目标数,得到数量因素加分。通过系统核查和现场抽查,在基础信息准确性、系统应纳未纳、现场核查和数据真实性各方面对各区进行了相应的扣分。经综合计算,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得分靠前的是:大鹏新区98分,龙华区97.9分,福田区97.9分,南山区97.8分,坪山区97.8分。

  (三)各部门绩效考核情况

  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20个市有关部门分为三类:第一类部门共12个,既承担行业监管又承担隐患分流监管职责;第二类部门共5个,仅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第三类部门共3个,仅承担隐患分流监管职责。第一类部门中,考核得分靠前的是:市公安局97.94分、人居环境委97.85分、规划国土委97.23分。第二类部门,考核得分靠前的是:市城管局97.6分,水务局96.75分。第三类部门中,考核得分靠前的是:市公安交警局。

  三、隐患排查专项执法情况

  针对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自查自报的情况,市安监局先后下发《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的通知》(深安监管〔2016〕210号)和《深圳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的补充通知》(深安监管〔2016〕216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通过严格执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其中市安监局先后赴宝安区、龙岗区、坪山区、光明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定期登录系统填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生产经营单位5家,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立案处罚。南山区局积极落实市局部署,加大隐患排查专项执法力度,立案处罚10宗,罚款18万元。坪山区局组织检查企业12家次,立案处罚2家,罚款2万元。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落实源头治理,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

  各区各部门要认真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落实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持续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标准,市安委办组织修订并印发了《深圳市安全隐患自查基本指引》和《深圳市安全隐患巡查基本指引》(深安办〔2016〕363号),并安装到隐患排查信息系统中。各区各部门要组织安全巡查人员和企业参加学习培训,熟悉并运用新版隐患自查标准和巡查指引开展工作,提升隐患排查整治的精准性和全面性。

  (二)坚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专项执法,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定期登陆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的主体责任

  目前,我市仍有规模较大、人数上百的部分企业未纳入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如市安监局在日常职业卫生执法检查中,发现位于光明区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厂作为制造业上市公司,员工数百人,在2016年第四季度仍未纳管。请各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一是针对尚未纳入系统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系统管理但尚未按要求每季度在系统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倒逼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工作;二是遴选一批隐患排查治理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媒体公布曝光,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市安委办已针对性调整2017年度隐患排查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新增“未自查企业查处率”考核指标,通过调整工作思路、树立以执法倒逼主体责任落实的新导向,督促各区各部门加大对系统纳管单位定期通过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情况的线下监督执法力度,倒逼企业主动运用系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三)持续开展信息梳理,为生产经营单位数据对接做好准备

  按照市领导指示精神,2017年,市安委办将全面升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推动实现隐患排查纳管单位与工商、税务数据信息的对接,逐步推动落实全市实际存在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纳管。在市安委办相关部署下达前,请各区各部门对本辖区、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提前谋划,及早部署,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汇总梳理,为全面纳管做好准备:一是要持续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纳管工作,对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尽快督促其主导纳入系统管理并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力争早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全覆盖;二是认真核查并及时删除系统内少数已搬迁或已注销或倒闭等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僵尸”企业,并及时对同一地址注册为多家商事主体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灵活、适当处理,确保本辖区内系统纳管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的准确性;三是要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推广应用和信息核实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不准确的,要及时指导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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