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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解读
来源 :   信息提供日期 : 2017-12-25 分享到:

  2017年12月22日,市安全监管局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为宣传、贯彻、实施好实施标准,特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二)参考依据

  《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二、修订目的及背景

  (一)修订的目的。《实施标准》的制定,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结合《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5版)》在适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同时充分参考和借鉴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刑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理论和机制构建,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以促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更加科学、严谨、合理。

  (二)修订的背景

  1.随着近两年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修订变动,《实施标准》有必要随之修改。随着《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以及国家对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视,很多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为了符合实际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了较多修订和完善,如《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处罚幅度的确定和细化,而处罚依据来源于法律法规。因此,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后,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自然应随之更改,否则会造成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处罚本身不对应的情况,有违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

  2.基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观念理念和理解,《实施标准》在科学性和合理性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更新和完善

  《实施标准(2015版)》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部分规定的合理性存在不足,如将法定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等法定情节直接作为自由裁量权幅度的设定依据和划分标准,部分裁量标准划分依据不够科学合理,如单纯以从业人员人数作为设定依据是否合理等问题,生产安全事故仅以伤亡人数作为划分依据,而忽略了经济损失作为划分依据;还有部分实施标准没有严格区分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裁量标准,存在适用标准不够精确的问题等等。对此《实施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作出相应的调整优化。

  3.结合近些年的执法实践以及复议诉讼案件体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完善,确保依据《实施标准》所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社会效果

  结合近两年来实际执法过程中、复议诉讼案件中反馈的情况,以及各区安监部门、一线执法部门及人员反馈的情况,《实施标准(2015)》需要进一步区分、细化,以更贴合执法实践,有助于达到执法效果和法律实施的效果。如,针对实际执法未充分考虑对象和情节的“一刀切”问题,容易产生执法对象的不理解,执法刚性有余,柔性不足,执法社会效果欠佳。对此,我们参考和借鉴刑法领域“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的处罚内容以及不同的处罚对象,进行不同的裁量标准划分原则。如针对不同的处罚对象,针对小作坊类的执法对象,结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做法,以现场小额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体现了“宽”的原则;而针对大型企业则处以较高幅度的罚款,体现了对大型企业应承担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能力,体现了“严”的原则。又如:针对不同的处罚内容,针对制度建设类没有即时危险性的,按照“宽”的原则,在裁量幅度上,从最低档次开始设定,整体上属于较低的裁量档次;而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安全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即时效应,或有直接威胁的,则按照“严”的原则,在裁量幅度上,从较高的档次开始设定,整体上属于较高的裁量档次。

  此外,还对自由裁量权进一步细化,增加划分幅度的档次,尽量以定额定量的方式进行规范。

  三、《实施标准》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综合管理类,共计61条,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

  第二部分是事故处罚类,共计15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三部分是危险化学品类,共计63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部分是中介服务类,共计26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

  第五部分是职业健康类,共计64条,主要的法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修订工作小组根据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具体执法实践,对原有实施标准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四、修订版的创新及完善之处

  (一)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理念,对实施标准从对象和处罚行为内容两方面作了修订,使之更契合实际执法需要,更有利于实现处罚本身之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

  《实施标准》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修订,一是在处罚对象上作区分:为9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小作坊单独设立了一个自由裁量权的档次,以使其与大企业相区别,并按照简易处罚程序进行,保证处罚效率较高,且金额较小,与其生产经营能力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相适应,最主要是取得行政处罚设定本身能实现和追究的目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二是在处罚内容上,针对没有现实和即时危险的制度建设类违法行为,在基层实践执法中占到80%左右的分量,如果不加以区分,而是片面一刀切,实际执法效果差,并不能起到相应的教育惩戒作用,相反容易激发被出发对象的误解和反感。而对于最应当惩戒和打击的存在现实和即时危险的违法行为,则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处理。因此,在处罚内容上,也是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予以区分对待,该宽的宽,该严的严,以准确体现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价值取向和追求。

  (二)参照刑法关于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修正了行政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瑕疵

  行政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时限段,研究尚不成体系,也不够深入。刑法领域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已经相对比较成熟。两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很多时候只是违法严重程度不同而已。因此,本次修订广泛的参照刑法对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尤其在裁量实施标准的划分档次的选取上,对很多理念问题就行了纠正,如:1.明确只有一般违法情形才使用本实施标准,将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情形从《实施标准》中删除;2.安全生产责任应当按照造成的后果和行为本身的严重性承担责任,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应作为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因此,此次修订尽量做到不将从业人员的人数作为设定层级的依据;3.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制定的目的就是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原有《实施标准》中存在较多将一个幅度而不是具体数额作为标准的情况,如此,则没有完全实现实施标准制定的目的,故此次修订将所有以幅度作为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全部固化为具体的数额;4.自由裁量权的分档设计更为合理,将每个行政处罚都至少划分了三个以上的档次,以尽可能细化处罚行为,为行政执法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引;5.对部分自由裁量空间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如:可单处也可并处、一定金额倍数罚款、一定幅度罚款、只有最高数额的罚款、最有最低数额的罚款等,避免执法人员产生误解。

  (三)为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还相应的起草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作为总则性文件

  基于更全面和深入推动全市安监系统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解和运用,《实施标准》同时配套了《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作为总则性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一线执法人员正确执行《实施标准》,与《实施标准》配套适用,形成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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