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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火源管理“七禁止”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9-20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在林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1.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等;2.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3.携带易燃易爆物品;4.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5.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6.炼山、烧杂草、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基草、果园草和枯枝落叶等;7.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组织扑救人员,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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