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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和核应急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19-01-22

  “安全第一”是中国核能发展的基本方针。为确保核安全,中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核安全法、核安全监管体系。通过独立、严格和有效的核安全监管,确保了核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保持了良好的核安全纪录,增强了公众对发展核能的信心。


  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核应急管理工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核应急法规体系。


  中国的核事故应急实行三级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运营单位应急组织。在国家层面组建了24个部委组成的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中国核应急组织体系图



  中国十分重视核安全和核应急领域 的国际合作,已批准或加入《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等国际公约。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中国政府本着对社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迅速做出反应,采取对核设施全面安全检查等相应措施,进一步提高中国的核电安全水平和应急能力。


  为适应中国核能快速发展的需要,汲取日本福岛核事故的教训,总结近年来中国核应急工作经验,中国政府于2013年6月30日批准颁布了《国家核应急预案》(修订版)并2013年7月3日至9日开展了首次全国核应急宣传周活动,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广泛宣传中国核应急工作正常法规和取得的成就,普及核应急知识。


  来源:国家原子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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