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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在线访谈
来源 :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 :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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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谈主题:《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在线访谈

  访谈时间:2022年9月1日(星期四)9:00-10:00

  主办部门:市应急管理局

  访谈嘉宾: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雪峰,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和执法处处长詹清流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与我局在线访谈活动。《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就网友关注的一些问题,邀请到了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郑雪峰同志,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和执法处处长詹清流同志,来跟大家聊一聊关于《条例》的相关内容,首先请雪峰副局长谈一谈制定《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郑雪峰】:大家上午好,下面由我简要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相关背景。制定《条例》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衔接《安全生产法》修改精神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此次修法涉及条文多,较大幅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完善,也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与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做好衔接,迫切需要制定《条例》,为我市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打下坚实法治根基。

  二是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法治化、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强化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加强基层监管力量,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制定《条例》,着眼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紧密围绕深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积极总结固化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从制度设计上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法治效能,依法助推我市安全生产监督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推进平安深圳建设的有力保障。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局面总体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断扩大、数量日益增多、类型越趋多样,传统和新型生产方式并存发展,各类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不规范、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违法成本较低、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这都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压实各方监督管理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深圳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主持人】:好的,明白了,可以说制定《条例》既符合新时代、新要求,也结合了深圳的实际情况。谢谢雪峰副局长的介绍,下面我们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我们知道,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参与,那么,请问《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是否有厘清各方的关系呢?

  【郑雪峰】:这个问题很好,这正是《条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从明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扩大社会监督范围、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管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厘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20年12月28日印发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要求明确了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强化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承担的相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二是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范围和职责。三是细化规定了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四是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五是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基层组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六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督促、应急救援、监督检查等工作。

  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条例》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强化监督管理措施,创新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一是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差别化监管,并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较大行业领域等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二是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确定待查生产经营单位、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实行危险化学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时,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目录。四是要求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五是要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承诺,公开整改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监督。《条例》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内部监督责任,解决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问题。一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二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三是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安全总监、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并且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拓展社会监督方式。《条例》拓展了社会监督方式,扩大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一是明确工会、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安全生产监督义务,共同构建安全生产监管社会共治的新格局。二是强化媒体宣传义务,借鉴国内外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发布的先进经验,规定市区广播、电视台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时段免费播放安全生产的公益广告,具体片源和时长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协商确定。三是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谢谢。

  【主持人】:好的,谢谢雪峰副局长的解答,下面我们来看看其他网友的提问。

  【网友提问】《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请问《条例》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惩处有没有创新性规定?

  【主持人】我们请雪峰副局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郑雪峰】:好的,感谢网友的关注,《条例》在这方面的创新性规定是要求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为防止损失扩大,彻底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有必要停产停业进行整改,以重新恢复安全生产条件。但《安全生产法》有关停产停业的规定并未包括此类情形。为此,《条例》创新建立了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制度,规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为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的平衡,我们将责令停产停业的范围局限在发生事故的场所、设备、工序等,减少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主持人】:好的,我们看网友的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职业禁入是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问题,请问《条例》关于职业禁入的相关规定具体考量是什么?

  【主持人】:请清流处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詹清流】:好的,感谢网友的积极提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知识和能力密切相关。《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为满足我市“双驱”定位、先行示范的要求,有必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建立更严格的职业禁入标准。为此,《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之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此外,我市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在提供相关安全生产服务时,部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职业道德,恶性竞争,甚至弄虚作假,对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造成安全生产风险。为规范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违法成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除依照《安全生产法》实行职业禁入等行政处罚外,终身不得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工作。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看下一个问题。

  【网友提问】: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请问《条例》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主持人】:请清流处长给网友朋友解答。

  【詹清流】:好的,由我来为网友解答该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尤其是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问题,《条例》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具体有: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如要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以上规定吸纳了《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出的规定。《条例》将这些规定上升为特区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主持人】:好的,感谢郑雪峰副局长和詹清流处长接受我们的访谈。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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