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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300MB2C93133L/2020-00181 分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8-03
名称: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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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3  浏览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近期,省应急管理厅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我省部分工矿商贸企业存在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使用不足、管理不严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推进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文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现就加强全省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管理、检查等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落实。

  一、规范配备。企业必须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安全帽、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必须为从业人员和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定期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更新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规范使用。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规范管理。企业必须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更新、报废等环节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对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四、加强检查。企业必须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将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等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事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