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分类: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19-04-29
名称: 业务常见问题数据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4-29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业务常见问题数据

发布日期:2019-04-29  浏览次数:-

  问题: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主要的情形和行为有哪些?


  回答: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可证照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